王广发,中共党员,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1993年创办北京法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现任法政集团董事长、北京王府学校总校长,大连嘉汇教育集团董事长、总校长,三亚城市职业学院校长。
王广发董事长还是北京市工商联(商会)副会长、南南合作促进会副会长、东宇全球化智库基金会副理事长、全球化智库(CCG)资深副主席、北京环球英才交流促进会会长、中国发展战略学研究会战略思维与领导能力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央党校创新工程高端智库项目特邀研究员、外交学院董事、中国政法大学董事、清华大学国家治理研究院副理事长、美国北卡罗来纳大学教堂山分校终身教授、北京师范大学兼职教授、北京科技大学学生创业导师、海峡两岸法学交流促进会副理事长、英国 AQA 中国首席顾问、江苏教育现代化研究院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常务理事、财政部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原副主席。
关于海南省高等学校辅导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社发〔2011〕113号)发表时间:2022-06-01 16:22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教育厅 关于海南省高等学校辅导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有关问题的通知 琼人社发〔2011〕113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教科)局,省直有关单位,省属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辅导员队伍建设,根据中共海南省组织部、中共海南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管理办法〉的通知》(琼教〔2011〕4号)精神,现将高等学校辅导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辅导员是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干部的双重身份。辅导员在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确保学校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为调动辅导员工作积极性,根据辅导员工作特点,对现有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进行补充修改。 二、高等学校辅导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列入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系列评审。辅导员可根据从事专业申报相应的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四个层次专业技术资格,统一参加高等学校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评审。根据辅导员申报人数情况,可集中对辅导员进行评审。 三、高等学校辅导员在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除了按照《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的通知》(琼人劳保专〔2006〕36号)有关规定执行外, 就现行评审条件中教学业绩、科研业绩的规定作出调整如下: ㈠辅导员申报教授的部分评审条件 1、本校专任教师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年均不应少于200学时),其中年均课堂授课时数不应少于160学时。担任辅导员不少于本校专任教师满工作量的四分之一。 2、辅导员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作为教学业绩选择条件之一条:针对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学生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重大问题进行深入、系统的调研,起草过重要的学校学生管理文件、改革方案或撰写高水平的调研报告2项以上,经实践取得显著实效,并通过学校组织人事部门审核。 3、辅导员申报自然科学和艺术体育专业的,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以第一作者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本学科论文不少于4篇,其中至少有2篇在国家级期刊或权威学术期刊上发表。 申报社会科学的,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以第一作者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本专业论文不少于5篇,其中至少有2篇在国家级期刊或权威学术期刊上发表。 4、辅导员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成绩突出,个人或所带班集体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可作为除论文、论著之外的科研业绩条件之一条。 ㈡辅导员申报副教授的部分评审条件 1、本校专任教师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年均不应少于200学时),其中年均课堂授课时数不应少于160学时。担任辅导员不少于本校专任教师满工作量的四分之一。 2、辅导员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作为教学业绩选择条件之一条:结合辅导员岗位工作,独立起草过学生管理工作文件、改革方案或撰写高水平调研报告1项以上,经实践取得良好效果,并通过学校组织人事部门审核。 3、辅导员申报自然科学和艺术体育专业的,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以第一作者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本学科论文不少于3篇,其中至少有1篇在国家级期刊或权威学术期刊上发表。 申报社会科学的,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以第一作者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本专业论文不少于4篇,其中至少有2篇在国家级期刊或权威学术期刊上发表。 4、辅导员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成绩突出,个人或所带班集体获得省委、省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奖励,可作为除论文、论著之外的科研业绩条件之一条。 ㈢辅导员申报讲师的部分评审条件 1、本校专任教师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年均不应少于200学时),其中年均课堂授课时数不应少于160学时。担任辅导员不少于本校专任教师满工作量的三分之一。 2、辅导员由所在学校组织人事部门进行工作业绩评价,出具“良好”以上档次的推荐意见, 可替代课堂教学评估成绩必须达到“良好”以上档次。 3、在科研业绩条件中,在省级专业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不少于1篇(不包括非教育学专业人员撰写的教改论文)。 ㈣辅导员申报助教的部分评审条件 1、本校专任教师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年均不应少于160学时),其中年均课堂授课时数不应少于100学时。担任辅导员不少于本校专任教师满工作量的三分之一。 2、在科研业绩条件中,在校级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或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研讨文章不少于1篇。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或省教育厅反馈。 二○一一年五月五日 主题词:辅导员 专业技术资格 通知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1年5月5日印发 (共印200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