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教育厅
关于做好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评估工作的通知
琼教高〔2008〕130号
各高职高专院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和《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的通知》(教高〔2008〕5号)精神,我厅制订了《海南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总体规划》和《海南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实施细则(试行)》(琼教高〔2006〕86号)等文件。经报教育部审核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见附件)。从2009年起,我厅将以教育部批准的这两个文件为准对各高职高专院校开展人才培养评估工作,同时琼教高〔2008〕86号文停止执行。
各高职高专院校要认真贯彻“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方针,加强对评估工作的领导,统筹安排,加强内涵建设,深化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本文附件请在海南省高等教育网(ww.hngjc.cn)主页“教学评估”栏中下载。
附件:1、海南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总体规划
2、海南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实施细则
二○○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抄送:教育部高等教育司,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
校对:张 超 打印:封君丹 (共印18份)
附件1
海南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总体规划(2008—2013)
为认真实施教育部印发的《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教高〔2008〕5号),做好我省高职院校人才培养评估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海南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总体规划(2008—2013)》。
一、基本情况
自2000年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我省高职教育获得了长足发展。目前,全省有独立设置的高职高专院校10所,其中公办院校、民办院校各5所,高职院校数占全省高校数(共17所)的58.8%。2007年,全省高职高专院校有毕业生12341人,招生21955人,在校生58007人,占全省普通高校学生数(共108296人) 的53.56%。无论是从院校数还是在校生规模来看,高职教育都已占我省高等教育“半壁江山”,高职教育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在我省高职教育实现快速发展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我省高职教育发展中存在的问题。突出表现在高职教育发展与我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形势不相适应。进入“十五”以来,随着省委、省政府“两大一高”(大企业进入、大项目带动,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战略的实施,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呈现出快速发展之势,以汽车制造、油汽化工、制药等为代表的新兴工业和以海岛旅游业、港口物流业等为代表的现代服务业对高级技能型、应用型人才提出了更高、更迫切的要求。但我省高职教育由于多由中师(专)学校升格或完全新建而来,普遍办学时间短、基础十分薄弱,因此,无论是办学条件与师资队伍建设,还是学校专业课程设置、教育教学质量都不能满足社会对高层次应用型人才的需求。
为进一步推动高职院校办学条件建设,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规范高职院校教育教学管理,保证人才培养质量,亟需建立以学校为核心、教育行政部门为引导、社会参与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开展高职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正好可以满足这方面需求。
二、指导思想
(一)我省高职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按照“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结合发展道路”的办学要求,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方针,切实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精神,保证高等职业教育基本教学质量,促进院校形成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引导学校把工作重心放到内涵建设上来。
(二)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有关高职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要求,进一步健全我省高职评估机构和工作规程,加大政府对评估工作投入力度,增强评估工作的计划性和科学性,提高评估工作实效,并建立起评估长效机制。
三、目标要求
2008年开展高职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试评估;2009年正式实施。五年内完成对现有高职院校的评估工作。
通过评估,促使我省高职院校更好地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精神,加强内涵建设,深化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实现我省高职教育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三、工作进度
(一)2008年上半年:
1、制定海南省高职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总体规划和评估实施细则,报教育部备案后实行;
2、举办高职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培训班,对全省高职院校相关管理人员进行培训,使各高职院校熟悉新评估方案的精神和体现的理念,进一步转变办学观念。
3、健全省高等教育评估机构,成立海南省高职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专家委员会,发挥专业评估机构和专家的作用。
4、制定海南省高职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规程和评估专家工作规范、院校评建工作规范。
下半年:
1、以海南政法职业学院为试点院校,开展高职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试评估(12月)。
2、做好2008年度试评估工作的阶段性总结。
3、组织高职院校填报《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10月)。
(二)从2009年起,按照《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有计划地、全面推开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
四、评估安排
2008年,海南政法职业学院
2009年,海南外国语职业学院、琼台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10年,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三亚航空旅游职业学院
2011年,三亚城市职业学院、海南万和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2012年,海南职业技术学院、海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
2013年,海南科技职业学院
五、组织实施
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由省教育厅按照教育部的要求组织进行,省高等教育评估中心负责具体实施评估工作,评估结论由省教育厅予以公布。
评估工作流程如下:1、学校自评建设。2、提出评估申请与审查评估基本条件。3、学校提交和公布评估材料。4、教育厅组建专家队伍。5、专家组现场考察评估。6、审议、确定、公布评估结论。7、评估后整改复查。
六、保障措施
1、成立省高职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专家委员会,负责讨论研究高职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有关重大问题,为省教育厅提供建议和咨询;审议专家组评估结论,向省教育厅提出评估结论建议。
2、建立高职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专家库,评估时根据学校情况从专家库中遴选专家参加评估;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评估专家的培训。
3、建立评估经费保障机制,每年评估活动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保证评估工作的各项正常支出;努力争取受评院校评估建设专项经费,对每所受评院校给予一定建设经费,帮助受评院校改善办学条件和教学管理。
4、建立评估激励机制。对办学成绩突出、评建成效显著的院校予以表彰奖励;对评估结论为“暂缓通过”的院校,采取减少招生直至停止招生的措施,促进其尽快达到人才培养基本要求。
附件2
海南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
实 施 细 则
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精神和《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的通知》(教高[2008]5号)的要求,以《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为依据,结合我省高职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评估的目的
(一)贯彻落实教育部《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促进我省高等职业院校加强内涵建设,深化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切实办出高职特色,努力培养社会需要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
(二)全面了解学校的实际情况,对人才培养工作的主要方面所取得的成绩与存在的问题做出分析和评价,深入探究、查找人才培养工作中存在问题的成因,针对薄弱环节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有重点的引导学校加大对产学结合改革的投入,加强教学建设,深化教学改革,强化教学管理。
(三)完善政府对高等职业院校的宏观管理,逐步形成以学校为核心、教育行政部门为引导、社会参与的教学质量长效保障体系与监控机制,使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成为学校的自觉行动,促进我省高等职业教育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评估的指导思想
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按照“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结合发展道路”的办学要求,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方针,切实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精神,保证我省高等职业教育的基本教学质量,促进院校形成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评估过程中强调评与被评双方平等交流,共同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共同探讨问题的解决办法,注重实际成效,引导学校把工作重心放到内涵建设上来。
三、评估的原则
(一)学校自评与专家评估相结合。以学校自评为基础,专家评估相配合,建立和完善学校自我约束、自主发展的人才培养质量保障机制。
(二)静态与动态相结合。既要考察人才培养效果,又要注重人才培养工作过程,还要关注学校发展潜力。
(三)全面了解与重点考察相结合。既要把握人才培养工作全局,又要抓住体现高等职业教育办学特点的关键要素进行重点考察。
(四)评价与引导相结合。既要对人才培养工作状态做出判断,更要查找学校人才培养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改革与发展的建设性思路和办法,引导学校坚持高等职业教育办学方向,加强内涵建设,强化办学特色。
(五)统一性与开放性相结合。在坚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统一填报规范和评估指标体系总体框架的前提下,对不同学校确定开放性的考察重点、评估程序和评估方法,防止按照固定的模式和套路进行建设与评估。
(六)科学客观、民主公正,提高效率,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
四、申请评估的基本条件
高等职业院校自有毕业生起至有3届毕业生前必须参加一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但须同时符合以下二项条件:
1、独立设置的高职院校须达到教育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教发〔2004〕2号)规定的相关要求,即生师比指标不高于限制招生的生师比标准,其它基本办学条件指标不低于限制招生的各项标准。
基本办学条件指标:限制招生
|
学校类别 |
生师比 |
具有研究生学位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 |
生均教学
行政用房
(平方米/生) |
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
(元/生) |
生均图书
(册/生) |
|
综合、师范、民族院校 |
22 |
5 |
8 |
2500 |
45 |
|
工科、农、林院校 |
22 |
5 |
9 |
2500 |
35 |
|
医学院校 |
22 |
5 |
9 |
2500 |
35 |
|
语文、财经、政法院校 |
23 |
5 |
5 |
2000 |
45 |
|
体育院校 |
17 |
5 |
13 |
2000 |
30 |
|
艺术院校 |
17 |
5 |
11 |
2000 |
35 |
2、实验、实习、实训场所(含合作共建)及附属用房生均占有面积(平方米/生)达到下表要求:
|
学校
类别 |
综合、师范、民族
类院校 |
工科类
院校 |
农林类
院校 |
医学类
院校 |
财经、政法类院校 |
体育、艺术类院校 |
|
生均面积 |
5.30 |
8.30 |
8.80 |
9.00 |
1.05 |
1.85 |
不具备申请评估条件的院校,应尽快加大投入,在有5届毕业生前须达到基本办学条件,参加一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同时,省教育厅在其有3届毕业生后、首次参加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前,逐年减少其10-20%的招生计划直至通过评估。
已经按照教育部《关于全面开展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的通知》(教高厅[2004]16号)要求,接受过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的高职高专院校,必须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的通知》(教高[2008]5号)精神,在2010年至2013年之间接受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
自2008年起,各高职院校无论是否已经接受过评估,每年都必须在10月31日前将《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附1)填报的数据,上报省教育厅和教育部。
五、评估的内容
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工作的主要内容由《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指标体系》(附2)中的领导作用、师资队伍、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特色专业建设、教学管理、社会评价7大主要评估指标,22个关键评估要素组成。为促使高职院校强化内涵建设,切实办出职业教育特色,将其中10个关键评估要素确定为核心要素,即:1.2办学目标与定位,1.3对人才培养重视程度,2.1专任教师,3.1课程内容,4.1顶岗实习,4.3教学管理,4.4实践教学条件,5.1特色,6.3质量监控,7.2就业。
对《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指标体系》所涉及的评估要素的分析评价,以《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附1)的数据信息为主,结合现场考察进行。各高等职业院校按照原始性、真实性、及时性的要求,填报《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并于每年10月31日前,上报省教育厅和教育部。各高职院校既要将数据采集平台作为提供给教育行政部门用于监测、管理和评估高等职业院校的信息资料,又要作为学校管理和改进人才培养工作状态的工具,同时作为社会了解、评价学校人才培养状态的窗口。
六、评估的方法
围绕影响高职院校人才培养质量的关键因素,评估方法采取以分析《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数据为主要手段,辅以现场有重点的考察。现场考察按照以下方式方法进行:
1、听取学校自评建设情况的汇报(不超过20分钟)
2、查阅资料
3、考察学校硬件环境和实验实训场所
4、听教师说课、上课
5、与领导、干部、教师、职工、学生等进行深度访谈或召开座谈会
6、专业剖析
专家组可根据评估院校的实际情况和考察重点,按照上述基本做法,以深度访谈为主,对评估工作程序做出有重点、有针对性的安排,灵活采用评估方法。
七、评估的结论
本评估指标体系共7项主要评估指标、22项关键评估要素,其中10项核心评估要素。专家主要通过分析数据状态,结合实地考察、查阅资料和深度访谈等方式,对各关键评估要素的达到情况给予评价,并在民主讨论的基础上确定其是否合格。如专家组内对某关键评估要素是否合格存在争议,则通过集体表决的方式确定,未获得半数以上“合格”票的,则该关键评估要素为“不合格”。
专家组在对关键评估要素进行评定的基础上形成各主要评估指标的评价意见。主要评估指标下的关键评估要素半数以上(含半数)达到合格,该主要评估指标才能被评定为合格。
评估结论分为“通过”和“暂缓通过”。
(一)评估结论为“通过”的,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主要评估指标:“合格”=7项
2.关键评估要素:“合格”≥16项
3.核心评估要素:“合格”≥7项
(二)评估结论为“暂缓通过”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要评估指标:“不合格”≥1项
2.关键评估要素:“合格”<16项
3.核心评估要素:“合格”<7项
被确定为“暂缓通过”的院校,在一年内必须进行再次评估,同时省教育厅将减少其下年度10—20%的招生计划;若第二次评估仍未通过,则暂缓安排其招生计划,直至其达到人才培养的基本要求。
从2008年起,省教育厅将适时向社会公布被评院校的评估结论。
八、评估的组织实施
(一)评估的组织
1、评估工作由省教育厅组织实施。
2、评估工作充分依靠海南省高职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专家委员会开展。
3、省教育厅对高职院校的自评和整改建设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规范高职院校的评估和整改行为,并上报教育部备案,接受教育部的不定期工作检查。
(二)评估的程序
1、学校自评建设。学校要组织干部、教师认真学习有关文件,全面领会《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文件精神,准确理解开展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的基本精神,掌握实质内涵;认真回顾总结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的思路、成果、经验和特色,对学校的人才培养质量做出基本判断,不断分析、查找人才培养过程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及时加以解决。
2、提出评估申请与审查评估基本条件。学校按照《海南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总体规划(2008—2013)》的时间安排,根据学校人才培养工作达到教高〔2008〕5号文有关规定的情况,及时提出接受评估或推迟评估的申请。学校对本校申请评估的基本条件进行自查,在接受评估前3个月向省教育厅报送《海南省高等职业院校申请评估基本条件报表》(附3)。省教育厅组织专家核查组3—5人,按照教育部教发〔2004〕2号文和教高〔2008〕5号文的有关规定,对学校申请评估的基本条件进行实地核查。省教育厅根据核查结果确定是否对申请院校正式进行评估,并确定评估的具体时间。经核查,未达到申请评估基本条件的学校须加大投入,符合申请评估条件后,再次提交评估申请。
3、学校提交和公布评估材料。 书面自评报告(不超过10000字)、分项自评报告(作为自评报告的附件)和《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最新原始数据一式十份,供教育厅提供给评估专家提前审阅。
同时应将自评报告、分项自评报告和《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数据、海南省社会经济发展十一五规划、海南省教育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在校园网上对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4、教育厅组建专家队伍。省教育厅根据被评院校规模与学校自报的主要专业、特色专业类别等因素,确定专家组成员名单。评估专家组包括熟悉高等职业教育教学工作的领导管理人员和一线专任教师、行业企业人员共8人(含秘书)组成。其中,省外专家4名,省内专家3名,秘书1名。
5、专家组现场考察评估。专家组在进校前通过校园网查阅学校的上报材料和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数据,对学校人才培养工作进行预审,并确定现场考察重点。专家组到现场考察评估3天,在深入了解和充分交流的基础上,形成考察评估工作报告和建议结论。
6、审议、确定、公布评估结论。专家组将考察意见及时反馈给学校,并将考察报告和评估建议结论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组织海南省高等职业院校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由教育厅公布评估结论。被评院校如对公布的评估结论有异议,可在公布后15日内向省教育厅申诉,由省教育厅通过适当程序进行复议。
7、评估后整改复查。学校根据评估意见制定整改方案,于评估后一个月内上报省教育厅,并实施为期半年至一年的整改。整改期满,教育厅将采取适当形式进行有针对性的回访复查,主要考察被评院校落实整改方案并开展整改工作的进展情况,以及学校接受评估以来加强内涵建设,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情况。
(三)评估工作纪律要求
1、专家评估工作与纪律要求。评估期间,评估专家应严格遵照《海南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专家工作规范》(附3)开展评估,要坚持评估原则和工作规范要求,客观、公平、公正对学校进行评估,廉洁自律,自觉抵制社会不良风气的干扰,对有碍评估工作公正性、严肃性的不正当做法,应予以抵制并向省教育厅反映。
2、院校的工作与纪律要求。自评建设期间,院校应严格遵照《海南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院校工作规范》(附4)开展自评和整改建设。评估期间,院校对专家组的接待工作应坚持节俭、注重实效,坚决反对铺张浪费、形式主义。不搞开幕式,不搞任何形式的汇报演出,不送礼品。就近安排专家住宿,不得宴请专家、安排旅游,差旅住宿标准不得超过我省规定的公务员出差标准。专家交通用车和相关工作人员配备必须从简安排。
省教育厅对有违反评估工作纪律要求的专家和院校进行严肃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附:1、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
2、海南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指标体系
3、海南省高等职业院校申请评估基本条件报表
4、海南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专家工作规范
5、海南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院校工作规范
附1
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
填写说明
1、每学年按要求上报省教育厅和教育部,上报截止时间为每年10月31日。
2、状态数据采集以学年为统计时段,如2007年9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
3、数据的运行载体是《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各项数据原则上由各高等职业院校负责组织填写;其中“基本信息”、“基本办学条件”等栏目中,与教育部教育事业发展统计相同的统计指标,必须使用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中对外发布的同时间段的相关数据。
4、各高等职业院校对所填报数据的原始性和真实性负责。
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
(数据更新时间: 年 月 日)
1 基本信息
1.1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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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校名称1 |
所在地区
(省市) |
当前校名启用时间(年月) |
建校时间2
(年月) |
建校基础3 |
举办方4 |
院校性质5 |
院校类别6 |
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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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项部门7 |
立项时间(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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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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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
邮编 |
学校网址 |
法人代表信息 |
联系人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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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职务 |
电话(区号) |
传真(区号) |
E-mail |
姓名 |
职务 |
电话(区号) |
传真(区号) |
E-mai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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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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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设置数(个) |
当年招生专业数(个) |
当年全日制高职招生数(人) |
其中(生源) |
|
普通高中生(人) |
“三校生”单招(人) |
“3+2”招生(人) |
五年制第4学年(人) |
其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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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日制高职在校生(人) |
其中(人) |
全日制中职在校生(人) |
全日制五年一贯制在校生(人) |
全日制成人高职在校生(人) |
全日制成人中职在校生(人) |
各类本科学历在校生(人) |
非全日制专科学历教育注册生(人) |
非全日制本科学历教育注册生(人) |
培训(人次) |
|
高中
起点 |
中职
起点 |
其他
(注明来源) |
委托单位 |
办学
类型 |
批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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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院校领导8
2.1 基本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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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职务 |
职称 |
性别9 |
出生年月 |
近10年工作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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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止时间(年月) |
工作单位 |
工作岗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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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参与教学、联系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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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课(学时)10 |
课程名称 |
听课(次) |
参与教学工作有关会议(次) |
其他(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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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访学生寝室(次) |
走访实习点(次) |
参与学生社团文体活动(次) |
参与学生工作有关会议(次) |
其他(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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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基本办学条件
3.1 占地、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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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地面积(亩) |
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 |
其中(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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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教室 |
一体化教室11 |
图书馆 |
实训基地 |
学生宿舍 |
食堂 |
运动场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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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馆藏图书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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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图书(册) |
其中(册) |
电子图书(册) |
其中(册) |
专业期刊(种) |
|
专业图书 |
近二年出版专业图书 |
专业图书 |
近二年出版专业图书 |
中文纸质专业期刊 |
外文纸质专业期刊 |
电子专业期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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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学习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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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览室 |
多媒体教室 |
机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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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个) |
座位数(个) |
周开放时间(小时) |
数量(个) |
座位数(个) |
周均开放时间(小时) |
名称 |
数量(个) |
服务面向 |
座位数(个) |
周开放时间(小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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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校园网
|
接入总带宽(M) |
教学用计算机总数(台) |
现运行的计算机网络应用系统(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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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实践教学条件
4.1校内实践基地12
|
实践基地名称 |
主要面向专业13 |
被列为实训
基地项目 |
占地
面积
(亩) |
建筑面积
(平方米) |
设备值(万元) |
设备数(台套) |
主要实训项目17 |
|
设备
总值 |
当年购置设备值 |
自主研制
设备值 |
社会(准)捐赠
设备值15 |
设备
总数 |
大型设备
数16 |
|
支持
部门14 |
时间(年)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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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年使用频率(人时) |
年原材料(耗材)费用(万元) |
年设备维护费用
(万元) |
专职管理人员18(名) |
兼职管理人员(名) |
周公共开放时数
(学时) |
|
校内 |
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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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校外实习实训基地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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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名称 |
依托单位 |
建立
时间 |
面向专业13 |
主要实习实训项目17 |
年接待学生量
(人次) |
基地年使用时间(天) |
其中年接受半年顶岗实习学生数(人) |
是否有住宿条件20 |
基地是否发放学生实习补贴21 |
基地派专职指导教师(人次)21 |
学校派指导教师/学生管理人员(人次)21 |
学校向基地支付专项实习经费
(元/生) |
年接收毕业生就业数(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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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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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名称 |
鉴定内容 |
建立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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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种 |
级别 |
等级22 |
部门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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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办学经费
5.1经费收入(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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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费收入(按收费标准分行填) |
财政经常性补助收入 |
中央、地方财政专项投入 |
社会(准)捐赠15 |
贷款余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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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标准 |
合计 |
标准 |
合计 |
项目名称 |
项目金额 |
合计 |
项目名称 |
项目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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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经费支出(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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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学校
总支出 |
其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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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 |
基础设施建设 |
设备采购 |
日常教学经费24 |
教学改革及研究 |
师资建设 |
图书购置费 |
其它支出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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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教学仪器设备值 |
生均 |
合计 |
其中 |
合计 |
项目名称 |
项目金额 |
合计 |
项目名称 |
项目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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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训耗材 |
实习专项 |
聘请兼职教师经费 |
体育维持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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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师资队伍
6.1校内专任教师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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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属
系
部 |
姓
名 |
性别9 |
出生
年月 |
学历26 |
学
位27 |
专业
领域 |
专业
特长28 |
行业、企业一线工作经历 |
专业技术职务(最高)29 |
职业资格等级(最高)30 |
所任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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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止时间
(年月) |
单位 |
岗位 |
名称 |
获取时间(年) |
岗位 |
等级 |
发证
单位 |
获取时间(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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